夫以疏远与近爱信争,其数不胜也; 以新旅与习故争,其数不胜也; 以反主意与同好恶争,其数不胜也; 以轻贱与贵重争,其数不胜也; 以一口与一国争,其数不胜也。 法术之士操五不胜之势,以发数而又不得见;当涂之人乘五胜之资,而旦暮独说于前。 故法术之士奚道得进,而人主奚时得悟乎? 故资必不胜而势不两存,法术之士焉得不危? 其可以罪过诬者,以公法而诛之;其不可被以罪过者,以私剑而穷之。 是明法术而逆主上者,不戮于吏诛,必死于私剑矣。
韩非子